
公告日期:2018-10-24
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8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8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否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淑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玉青、杨国彦河北唐佳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1: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任斌、无
其他信息:无
姓名或名称2:樊东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3:钮祝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2年5月6日,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炉、轧钢低温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为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为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预估总价3500万元。资金来源约定,承包方融资90%,发包方提供10%的开工预付款。2012年5月7日,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炉、轧钢低温余热发电工程融资方案”。2014年4月29日,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炉、轧钢低温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工程结算约定:本工程实际成本决算总价为2120.66万元;款项支付约定:甲方(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乙方工程费用1443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余款总金额677.66万元(含质保金)。2015年8月1日,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樊东华为丙方、钮祝红为丁方,签订了书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2014年2月29日双方确认《转炉、轧钢低温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为2120.66元。截止2015年7月10日,针对该工程,甲方多付安普能工程款148.36万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二、乙方承诺最迟于2016年10月31日前返还甲方多付的148.36万元工程款。如不能按期偿还,则自愿以148.3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承担违约责任。三、丙、丁方自愿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欠款本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调查取证费、
告王淑清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对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48.36万元、相应利息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原告。同日,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樊东华、钮祝红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加盖了单位印章,樊东华、钮祝红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字。2016年4月20日,原告王淑清与被告樊东华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被告樊东华将其在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ST国顺”)享有的100万股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原告,并于201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编号:1604220022)。欠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2017年4月被告樊东华经手给付原告48.36万元。余下款项被告未给付。
另查,被告樊东华原为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军,2015年11月16日北京安普能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樊东华现为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樊东华、钮祝红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准予对被告樊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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