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眼光”)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公告、通知刊载在公司于全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 或
https://www.neeq.cc)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 10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汤德林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及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047,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4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2,047,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2,047,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2,047,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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