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430140 证券简称:新眼光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新制度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分层决策机制,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六条 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予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第七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不满足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审批。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投资事项,除另有规定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予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第七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第七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六条、第七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及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