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430140 证券简称:新眼光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管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新制度经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验资前,且不晚于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挂牌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
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司采取书
面形式自律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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