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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05-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锐新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5-14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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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四年五月
中国·天津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8-703
电话:(022)83941108 传真:(022)839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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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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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锐新昌轻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玉奎律师、陈
丽莎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天津锐新昌轻
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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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天津锐新昌轻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
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2日上午9:30在公司第二会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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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致。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
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应出席股东2人,实际出席股东共2人,以上
人员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国占昌先生主持。
经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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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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