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14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五月
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国银大厦A座601-602
电话:(022)59958087 传真:(022)5995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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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玉奎律师、陈丽莎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12日上午9:30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应出席股东5人,实际出席股东共3人,以上人员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4,99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9.99%。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国占昌先生主持。
经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99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4,9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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