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430145 证券简称:智立医学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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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7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股东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组成,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违反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任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 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 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内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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