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8
证券代码:430145 证券简称:智立医学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大会依法独立、规范 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和《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
大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在未到期的债权性融资(包括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融资租赁等,但不包括发行债券)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时,再进行债权性融资的行为;
(十五)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十八)审议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本章程规定的相关交易;
(二十)年度股东大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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