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430146 证券简称:ST 亚泰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股东大会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需提请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300 万、一年内累计贷款余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出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类别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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