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430146 证券简称:ST 亚泰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需提请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或以公司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担保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按照本管理制度
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
向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
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尽
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人”)对担保申
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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