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430146 证券简称:ST 亚泰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需提请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允;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按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
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是
否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应尊重监事会出具的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制度,
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借款。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
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十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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