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430149 证券简称:江仪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湖北江汉石油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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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待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江汉石油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江汉石油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执行,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本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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