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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5:33:38 股吧网页版
江仪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430149 证券简称:江仪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湖北江汉石油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江汉石油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江汉石油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除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或相关披露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
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
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如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
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按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对不同市场层级定期报告的报告期数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
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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