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430156 证券简称: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
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
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对持有相同类别普通股的不同股东实施不同分配比例的现金分红:
1.存在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
2.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股份但不参与分配;
3.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4.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若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六)公司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八)公司已发行优先股且在存续期内的,在完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公司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