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430163 证券简称:三众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合创三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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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
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合创三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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