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430167 证券简称:四利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股转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 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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