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430167 证券简称:四利通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北京四利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所属单位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二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三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四条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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