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430170 证券简称:金易通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6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作
出的(2024)京 0108 民初 648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款项 69,500 元;
二、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提成款 1,224,000 元;
三、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
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1,293,5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1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荣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起诉状称:
2015 年,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为被告销售产品,被告按合同定单的 15%
支付提成款。协议达成后,原告共为被告销售产品总额为 816 万元(其中有 512万元货物被告自认是唐山陆凯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按双方约定的 15%来计算提成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提成款 1,224,000 元。双方合作终止后,因对货款问题存在争议,形成诉讼,经贵院审理认定,原告自认收到被告价值 304 万元的货物,按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原告支付了 3,151,499.9 元货款,对于多出货物部分的货款 111,499.90 元被告应返还原告。被告对上述提成款及多收的货款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货款 111,499.90 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提成款 1,224,000 元;
3.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 1,335,499.9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逾利利息,直至给付全部款项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5-031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6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作
出的(2024)京 0108 民初 648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款项 69,500 元;
二、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提成款 1,224,000 元;
三、被告金易通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
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1,293,5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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