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430207 证券简称:威明德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威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威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威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程。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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