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公告编号:2025-056
证券代码:430208 证券简称:优炫数据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如
下: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上诉人(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俱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56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继良与投资方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关于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未能在协议签署后三年内完成国内证券市场初次公开发售(IPO),梁继良需回购南京俱成企业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由于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 IPO,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在 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8 月 30 日、2024 年 3 月 11 日向梁继良发出
《回购函》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因梁继良未履行义务,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承担。
诉讼理由:
1、认为一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 9 条理解错误。该司法意见应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案涉补充协议因违反监管规定应属无效。
2、强调优炫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拥有近千名股东,属于公众公司,未披露的“抽屉协议”会误导投资者,影响股票价格,指出协议披露当日公司股价下跌 13.11%,已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
3. 认为补充协议通过固定利率回购形式提供保底收益,导致同股不同权,指控该安排破坏资本市场定价机制,扰乱市场秩序。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时故意隐瞒回购条款,构成欺诈。
4. 强调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若被强制执行回购义务将影响控制权稳定,这将对公众利益实体的稳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5-056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该案件一审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4)京0108民初23310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南京俱成秋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判令梁继良先生履行回购义务。
关于一审判决未及时披露的说明: 公司在知悉一审判决结果后,因内部信息传递与判断流程疏漏,未能及时就该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此深表歉意,并已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学习信息披露法规,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以确保未来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
因梁继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如
下: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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