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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7:10:14 股吧网页版
拓川股份: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430219 证券简称:拓川股份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拓川科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事
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3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拓川科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以及《北京拓川科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
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

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凡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
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
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驶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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