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30220 证券简称:迈达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天 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 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
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九 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的定期报告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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