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30220 证券简称:迈达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会制度》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天津迈达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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