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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17 15:33:2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17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9 号

关于给予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禾农品、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345 号 14D。
蒋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伊禾农品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资金占用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累计划转至实际控制人蒋佳控制的
企业上海伊人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人商务)、上海崇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崇文)的资金分别为 20.92 亿元、15.83 亿元、17.99 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分别为 3.36 亿元、3.66亿元、7.39 亿元。公司未能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

二、公开发行文件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并于次日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因蒋佳组织、指使并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导致公司披露的上述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未将上海崇文披露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也未披露报告期内与伊人商务、上海崇文的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以及与上海崇文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公开发行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伊禾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
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公开发行文件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佳未保证挂牌公司独立性,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组织、指使行为导致公司公开发行文件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伊禾农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蒋佳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伊禾农品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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