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公告编号:2026-020
证券代码:430228 证券简称:天科数创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
(2025)津 0104 民初 17208 号。
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 1850000 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85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向原告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
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557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20571 元,由原告天津尚泽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05549 元,由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22 元。
公告编号:2026-02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崇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案
号:(2025)津 0104 民初 3802 号,根据原告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在嘉祥县“雪亮工程”项目中,公司仍有
14848440.71 元未支付给原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
(2025)津 0104 民初 3802 号之六,原告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
件受理费 111191 元,减半收取计 55595.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天津尚泽
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
书,案号:(2025)津 0104 民初 17208 号,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案涉项目再次发起诉讼及财产保全。
公告编号:2026-020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根据原告天津尚泽科技有限公司本次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项 14848440.71 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 14848440.71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LPR 的 1.5 倍计算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
为 50000 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 730000 元。
以上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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