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430229 证券简称:绿岸网络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
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公司认为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申请方的调查
第十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
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三)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方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
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方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
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责任人根据对担保申请方的调查情况制定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报公
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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