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430229 证券简称:绿岸网络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议
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上的事项,以及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二)审议超越公司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公司章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