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430229 证券简称:绿岸网络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
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
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
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六)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八)利润分配情况;
(九)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
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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