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6
公告编号:2019-008
证券代码:430233 证券简称:星原丰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日期:不详,快递信封丢失,无法查询时间
诉讼开庭日期:2019年3月1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京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蒋瓦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艳桃、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德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淑华、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北京博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拖欠其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资金困难,不予支付。
公告编号:2019-008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23,891.99元和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
2、请求判定本案讼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7899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23,891.99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8年9月17日的利息27,828
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23,891.99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积极催收应收账款,尽力尽快偿还货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一步加大公司持续经营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一步导致公司资金紧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公告编号:2019-008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星原丰泰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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