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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5:33:10 股吧网页版
普华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430238 证券简称:普华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公司控
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
决策机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
制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保证本制度的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
审议本次担保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十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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