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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15:33:04 股吧网页版
普华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 文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
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向
城路 58 号东方国际科技大厦 24A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包晓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3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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