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430241 证券简称:威林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武汉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
会召集股东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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