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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5-1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蓝贝望: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5-18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联证券字(2016)第033号

致: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4月22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16年5月1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涛 经办律师: 孙东辉

刘 韧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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