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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蓝贝望: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28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联证券字(2018)第016号

致: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6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裕民大街甲一号6号楼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因公司董事长温光辉出差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其他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宛六一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18年5月18日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东3名,代表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没有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也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会议通过议案内容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2,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2,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2,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2,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份2,000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

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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