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5-21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 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联证券字(2014)第043号
致: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2014年4月29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年5月19日上午10时在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
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截止到2014年5月15日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
代表股东3名,代表股份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
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
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
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 涛 见证律师: 孙东辉
张党路
2014年5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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