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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9-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蓝贝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9-21

证券代码:430242 证券简称:蓝贝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一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3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4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5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6

第六章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蓝贝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

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 协议”)并与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提交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具体的限额和比例可根据每次募集资金总额另行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三方协议中约定。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 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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