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9
证券代码:430244 证券简称:颂大教育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 01 民初 73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原文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河南华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春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涂杰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董事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丁卫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董事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圣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董事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白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董事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冯晓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董事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其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监事会主席
姓名或名称:张杭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监事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章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监事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解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总工程师
13、被告
姓名或名称:曾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会秘书
14、被告
姓名或名称:解晓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15、被告
姓名或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主办券商
16、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负责人:张晓荣、沈佳云、朱清滨、巢序、耿磊、张健、杨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
姓名或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主要负责人:王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传票,河南中原文化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原文化”)以被告违反保证控股股东地位承诺,私下向韩雨佳转让股权;私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回购、最惠条款等协议及股权代持为由,要求颂大教育赔偿 1956 万及相应利息,并由公司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原文化
以被告存在虚假承诺、虚假记载、故意不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为由,将案件管辖权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颂大教育赔偿 1956 万及相应利息,并由公司董监高、长江证券、上会会所、大成律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颂大教育赔偿原告损失 1956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徐春林、涂杰斌、丁卫华、陈圣春、白天、冯晓明、李其斌、张杭豫、章婷、黄解放、曾静、 解晓日等高管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长江证券、上会会所、大成律所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 01 民初 7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一、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原文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赔偿损失 1204.8 万元;
二、被告徐春林对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解晓日对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 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中原文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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