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430244 证券简称:颂大教育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未获取应诉通知书,日期以判决书里的开庭日期为准。
2025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民终15652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市蔡甸区翰武锦程幼儿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新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郑荣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原告
姓名或名称:项新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陈丽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颂大小顽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大小顽童”)
法定代表人:李庆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武汉市蔡甸区翰武锦程幼儿园有限公司、郑荣生、项新华、陈丽霞与被告武汉颂大小顽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幼儿园经营产生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 1684819 元,包含:欠付管理费 1050000 元(庭
审中,原告明确 2022 年 9 月-2023 年 9 月的管理费已抵扣,主张的系 2023 年 9
月-2024 年 9 月的管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63289 元(以欠付管理费 1050000 元
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 的 150%为标准,自应付款次日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暂
计算至 2024 年 11 月 31 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之日
止)、欠付品牌管理费 100000 元、欠付物业费 76500 元及电费 78399 元、欠付代
垫学生退费 100620 元、欠付代垫教职工工资和社保支出及经济补偿/赔偿金216011 元;
值贬损损失 3422000 元、维权合理开支 30000 元;
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8 月 6 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 0114 民
初 8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颂大小顽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蔡甸区翰武锦程幼儿园有限公司、郑荣生、项新华、陈丽霞支付 2023
年 9 月 20 日至 2024 年 6 月 1 日期间的管理费 736438 元,并支付以 736438 元中
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的标准,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
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武汉颂大小顽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蔡甸区翰武锦程幼儿园有限公司、郑荣生、项新华、陈丽霞赔偿损失2144327.2 元(学生退费 100620 元、教职工工资和社保及经济补偿/赔偿金
174724.4 元、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838982.8 元、律师费 3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蔡甸区翰武锦程幼儿园有限公司、郑荣生、项新华、陈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758 元,由原告武汉市蔡甸区翰武锦程幼儿园有限公司、郑荣生、项新华、陈丽霞负担 20536 元,被告武汉颂大小顽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22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武汉颂大小顽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一审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2025 年 11 月 10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2025)鄂 01 民终 1565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270 元,武汉市蔡甸区翰武锦程幼儿园有限公司、郑荣生、
项新华、陈丽霞负担 13048 元,武汉颂大小顽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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