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430249 证券简称:慧峰仁和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
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年度股东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行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办公地有关会议室或
公司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公司应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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