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430249 证券简称:慧峰仁和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
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第(一) 至(四)项情形之一的;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公司章程》附则所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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