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430249 证券简称:慧峰仁和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
规范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 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得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七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八条 公司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董事会办公司每月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的知情权。如发送内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调整发送时间,确保公司能够在发送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对外披露该等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涉及重大信息的,按照前款处理。
第九条 公司向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机会,使新任董事尽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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