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430249 证券简称:慧峰仁和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凡对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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