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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9:24:20 股吧网页版
光电高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251 证券简称:光电高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光电高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光电高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 —— 提供担保》《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他人借款、开立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物上担保除外)。
1.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度监督执行;
2.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履行相应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3. 计算担保总额时,包含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的担保金额,不
包含其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担保金额。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被担保人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反担保要求
1.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方或其指定第三人必须提供反
担保,反担保范围与公司担保范围一致;

2. 其他风险较高的担保事项,公司可要求提供反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合法形式);

3. 公司应核查反担保方履约能力、担保财产权属及价值,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评
估,并定期核查反担保状态。

第五条 董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董事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基于充分信息判断风险,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需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 1-3 项豁免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含连续 12 个月累计担保超总资产 30% 的情形)。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应提交以下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1. 担保申请书(明确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

2. 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按孰高原则认
定);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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