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253 证券简称:兴竹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机制,明
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会赋予
的监督职能,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共五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任期三年,可
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票表决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和/或《公
司章程》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况,不得担任公司的监
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五)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
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
监事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
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
的日期。监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公告、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书面方式。
第十一条监事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监事出席。监事会议出席人数不足
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若遇特殊原因监事不能出
席,可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
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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