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3
公告编号:2019-017
证券代码:430254 证券简称:中卉生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曾美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柯思征(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曾淑玲(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柯思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17
姓名或名称: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被告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柯思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曾美妹于民事起诉状中称:2016年11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思征因资金需要向曾美妹借款600万元并协同作为担保人的曾淑玲、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与曾美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JK201611-01),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柯思征应于每月4日前支付上月利息;曾淑玲、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曾美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函费等费用;若发生纠纷,各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即厦门市思明区)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合同并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告一指定账户转账出借600万元,但被告一自2017年7月2日起即未向原告支付利息。2017年11月9日,各方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之续借协议》(编号:201711-01),同意将《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1日。然而,延长之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仍未清偿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00万元及
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22日为2,481,534元)。以上暂计
8,481,534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19-017
本案件通知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30分开庭。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待法院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财务总监个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不良影响,公司目前运营正常。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所涉之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卉生态”)及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借款提供担保事宜,未经中卉生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未经厦门中卉内部审议和披露。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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