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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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
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决定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以下的对外
投资方案。年度累积对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
(二)决定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以下的股票、
期货、外汇交易等对外风险投资方案。
超过本条规定授权权限的,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可以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单项总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投资,但年度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30%。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
项目的会前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
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和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总经
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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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
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总经理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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