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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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下列交易行为为日常性关联交易: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 委托或受托销售;
(三) 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 公司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
(五) 租赁;
(六) 科研合作;
(七) 其他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父母等;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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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日常性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
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控股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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