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6
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中卉生态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中卉生态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上海中卉生态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高效低耗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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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树立尊重、服务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六)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务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召开各种推介会;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
询;媒体采访与报道;现场参观。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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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管理模式、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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