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07
北京三意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三意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权限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
行,资金支出应当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计划投资项目申请支用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对申领拨回的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审议该事项时还需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期向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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