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公告编号:2020-007
证券代码:430263 证券简称:ST 蓝天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翟莉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瑶、关国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东文浩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07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2 日,原告翟莉华与被告瑞德公司及刘勇签订《关于天津市东
文浩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翟莉华受让瑞德公司持有的浩达公司 100%股权。转让总价款为 15,000,000元,其中 3,000,000 元的转让价款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瑞德公司指定账户及路径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
翟莉华依约于 2018 年 3 月 6 日按照瑞德公司《股权转让款付款通知书》的要求
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000,000 元。2018 年 3 月 7 日,翟莉华在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时,发现瑞德公司持有的浩达公司 100%股权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完成
变更手续。2019 年 1 月 20 日,翟莉华与浩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浩
达公司对瑞德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后的全部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翟莉华与蓝天瑞德公司与东文浩达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保证合同》,翟莉华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翟莉华与被告瑞德公司签订的《关于天津市东文浩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2、请求判令被告瑞德公司返还原告翟莉华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3,0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翟莉华支付利息损失(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 2019 年 3 月 7 日的利息损失为 142,5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浩达公司对被告瑞德公司的上述第 2 项诉讼请求向原告翟莉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瑞德公司、被告浩达公司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申请人翟莉华与被申请人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文浩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议案,申请人翟莉华向天津市西青
公告编号:2020-007
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
2019 年 3 月 7 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文浩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天津津新天源发展有限公司的 26%股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7 月 3 日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
(2019)津 0111 民初 48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翟莉华与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刘
勇于 2018 年 3 月 2 日签订的《关于天津市东文浩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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